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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婆婆家有一处房产,平房,92.9平方。房产证是我公公的名字,公公现已亡5年。三年前听说要拆迁我们在原有房子的基础上突击盖了126.32平方,用时十多天,花费35000元。我婆家我丈夫是老大,一个妹妹,一个弟弟,房子是二儿子居住,婆婆不定时间在谁家居住。盖房时我婆婆拿13000元,我们拿10000元,妹妹拿5000元,弟弟拿7000元。几个月后妹妹的钱婆婆还3000元,我们还2000元。房子盖的时候是婆婆和二儿子夫妻在家操心盖的,我们是下班和抽时间去的操心少。现在拆迁二儿子说所接房屋是他们盖的,他们辛苦了全部产权都是他们的,请问该处房产怎么分割?我婆婆家有一处房产,房产证是我公公的名字,他们辛苦了全部产权都是他们的,请问该处房产怎么分割?

房产纠纷 2019-08-22 00: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婚后拆迁分的房屋并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分得的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是拆迁的房子是夫或妻各一方的财产,那么拆迁分得的房子只属于夫或妻各一方。本案中女方户口在男方家不代表女方对于房子享有所有权。房子是属于父母的老房。
    2、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本案中拆迁后如果女方名下有一套,男方名下有两套,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登记为一人名下,则属于该个人的财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 首先,离婚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确定房产的归属。按照法律的规定,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未取得房产的一方是不能请求分割补偿款的。但是,由于我国房子有着不同的存在形式,离婚后房屋拆迁因为政策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 以下几种情况,离婚时房屋不能分割:  
    1、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的房屋  
    2、以子女的名义购买的房屋  
    3、购买的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  
    4、购买的二手房未及时过户  
    5、自建的房屋未经过审批  
    6、受赠、继承的房屋未办理过户  
    7、房改房未到位的房屋  
    8、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法院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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