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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房子,部分钱是她父母掏的,离婚后怎么分房子?

离婚 2019-09-12 13: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小产权房,因为产生原因不同,其表现形式也复杂多样,有建在农民宅基地上的,也有因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而产生的;有因购房协议得到的,也有因赠与、继承得到的等等。
      在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小产权房处理政策的前提下,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时,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以不予分割为原则,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小产权房确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再行分割。
    例如:对于因继承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因具有合法来源,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对于因受赠与而获得的小产权房,应严格审查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表面为赠与实为买卖的赠与合同应依法宣告无效。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
    (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 1、父母出钱,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为该方个人财产,涉及装修的款项,可折价补偿对方;
    2、店面有你和男方出钱,一般会各半分割; 3 05年父母盖的房子,登记在你名下,他无权主张分割。 附:离婚案件举证要点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法院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起诉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 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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