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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企业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给补怎么办,欠在职职工工资也按最低标准算,改制后的经济补偿金不给补,领导一句话不执行其他文件改制企业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给补怎么办,改制后的经济补偿金不给补,领导一句话不执行其他文件

劳动纠纷 2019-09-16 03: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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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011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联合各个部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工作中,放开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规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台办法,允许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取公积金救急。 2014年,三部门发文,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减轻贷款职工负担。 2015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拟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上调后的利率为
    1.50%。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违反“条例”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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