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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村里马上进行就存改造,原有平房能兑换3套楼房(没有房产证),到时父母想将其中一套楼房给我,因我是随母改嫁(9年),那是我还没有成年,父亲家也有两个孩子,我怕以后出现纠纷,所以想对父母给我的这套房子进行法律见证,不知道是写房屋赠与协议好呢,还是写继承协议好,特别说明现在房子还没有建,位置、大小、楼层、房产证都没有。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请在线律师帮帮我,谢谢。急!急!急!不知道是写房屋赠与协议好呢,还是写继承协议好,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继承 2019-08-19 13: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继承协议书,只要写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房屋)都有哪些,而同一序位继承人有几个,房屋遗产的价值是多少,各继承人是怎么分配的,不能单独分割的部份(房产等)几人之间是怎么协议补偿的,协议里没有的内容条款又是怎么解决的,如果发生争议,要怎么处理(起诉或者共同协商等)就可以了。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而是必须等赠与人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  
    一、房屋赠与父母的话手续费多少  
    (一)首先是公证费,房屋赠与的公证费收取的比例是受益总额的2%,但不低200元。  
    (二)其次就是办理过程中的税费。主要有: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
    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  
    (三)赠与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契税:评估额的
    1.5%;  
    (2)交易费:6元/平米;  
    (3)登记费:80元;  
    (4)评估费:评估额的
    0.5%;  
    (5)公证费:评估额的2%。  
    (四)按照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房屋赠与子女过户手续怎么办  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 房屋赠与手续?

    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然后按规定缴纳相关的契税,办理公证、所有权转移登记,最后交付房屋。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赠与手续有五个步骤:


    1、首先,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2、房屋赠与的当事人(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有监护人代为办理)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以下几类情况必须办理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办理“继承权公证书

    ”;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3)赠与房产,应当办理赠与人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事务,必须办理公证。


    3、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等书面材料。由房地产管理机构颁发房屋产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4、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
    (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如果当事人想将自己建设的房屋,赠予给儿子一个人,而并不是夫妻双方,赠予合同无须儿媳妇签字,也无须其它人同意。写好赠予协议,标明只赠予给儿子一个人,然后双方进行公证,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了。
    法律链接:《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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