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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商场买了两个笔计本电脑, 电脑质量合格,但笔计本电脑上的标签内容虚假构成欺诈是没问题的.现我想起诉销售商品的商场和生产厂家,希望二被告承担欺诈消费者一倍赔偿的连带责任. 但案由不知应写什么?如写买卖合同纠纷则追究不了生产厂家的责任!如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则立案法官说你没有损失,案由错误!如写产品责任纠纷则电脑质量合格!我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的所有300个案由比较了一下,好象都不合适.

损害赔偿 2018-08-11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综上,经营者欺诈,消费者至少可以获得价款三倍的赔偿。
  • 经营者所在地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 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  你在网上手机卖家处购买了手机并付了货款,你与卖家之间形成了网购合同关系;卖家作为托运人委托速递公司将货物交付给你,卖家与速递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以上法律和规定,你只能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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