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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生育一子。后男的红杏出墙,和别的女的生育一女。男的死了,小三对女儿没有抚养能力。男的儿子有经济实力,是否应该对同父异母的妹妹有抚养义务?男的死了,小三对女儿没有抚养能力。男的儿子有经济实力,是否应该对同父异母的妹妹有抚养义务?

继承 2019-09-18 14:0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对老人有赡养的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就是两人之间也要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一方重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时,另一方必须履行扶养的义务,不管不理不仅违背人情伦理,同时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时候,另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予扶养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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