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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的房地产在拍卖时是否会受《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影响?

房产纠纷 2019-08-23 09:49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当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的清偿顺序问题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1)抵押合同是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又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处理:第一,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抵押合同均没有办理登记的,则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之价款按债权比例清偿;第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的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这时如果抵押物的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在这种情况下并存的抵押权中,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同时,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Χ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的房地产;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地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房地产;  
    (6)其他依法不得抵押的房地产。  房地产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房地产抵押后,该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也就是说重复抵押是允许的,但该房地产的价值要大于(或等于)它所担保的债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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