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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日下午3点左右,一辆四轮农用车沿国道自东向西行至转盘东口时,逆行往南在转盘处东口左侧与我父亲驾驶的自西向东的出租车迎面相撞,使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我父亲及我父亲车上乘客两名A和B,三人不同程度受伤!交警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以下为:农用车驶入环型岛时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逆向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该事故全部责任,我父亲与成客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我现在想咨询下,如果要打官司,因为交警对责任认定书以下,那么对于乘客A与B我父亲是否还要付连带责任,是否也要给予乘客赔偿,乘客A与B是否能得到两份赔偿?请尽快答复,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11 15:4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乘客因交通事故发生意外损伤,车主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给予合理赔偿即可,具体细节最好可以直接面谈,如果自己仍然处理不了,可以与找律师进一步沟通。
  • 先报警处理,责任的认定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认定书为准,如果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复核。
  • 委托代理中存在的连带责任:  
    1、本人与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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