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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近两年睡眠不佳,有时头晕,去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高血压后,开出阿司匹林肠溶片。此药有扩张血管,抵制血小板凝结的作用。但有研究表明,医学界也是公认的,此药有一定的副作用。每天使用低剂量阿司匹林可能显著增加脑出血的风险。此药需有医嘱服用,但医生并没有这样做。而后父亲因脑出血入院导致偏瘫。请问,因服用阿司匹林而导致脑出血或因医院治疗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脑出血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或者说医院是否有责任?但医生并没有这样做。是不是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是否有责任?

医疗纠纷 2019-09-09 05: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医疗事故责任是过错责任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 有下列情况的实行过错推定 即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就认定其有过错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你好,需要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可以向当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通过责任程度的判定,分清疾病参与度和过失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为医患双方协商、行政部门处理或法院判决提供了处理的依据,充分体现了不违法不承担责任,有多大责任承担多大责任份额的原则。  新出台的法规的另一个特点是取消了医疗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的划分,更全面地体现了上述原则,明确地将主要由于技术条件不允许或当时医院技术水平不高导致的病员损害情况列于事故之外。
  •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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