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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私立学校的老师,享受了学校提供的三个月产假,领取了三个月的产假基本工资。但社保报销的生育津贴却被学校扣去,理由是我已享受产假工资。希望您能告诉我,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劳动纠纷 2018-08-12 1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在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企业不再发放产假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由企业按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如果没有达到领取生育津贴条件的,仍由企业发放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
    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  享受生育津贴要具备条件如下:  
    1、本市户籍(含农村户籍)的生育妇女,无论在职或失业,参加过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个人帐户的;  
    2、非本市户籍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在单位工作、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五险)期间生育的。  
    1、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 您好,生育保险需要最少连续缴纳1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
    1、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报销条件: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报销流程: 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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