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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按什么标准,从何时计算?

劳动纠纷 2019-08-31 11:51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职工上班期间没有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伤残程度补偿,能够工作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工作期间不享有伤残津贴。只有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劳动岗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和不能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享有伤残津贴。

  •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工伤保险条例》里的本人工资,不是按你的理解的那样,试用期或者转正期的工资,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你不用纠结第一个问题了,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不知道你在该公司上班前,有没有工作,是否缴纳社保,如果缴纳的有,就按之前的12个月计算,如果之前没有缴纳,就按你缴纳的几个计算,一般来说,单位都是按社保缴费基数缴纳的,除非当地政府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否则你的缴费基数是不会改变的;


    4、不知道你受伤的日期,所以无数帮你查询你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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