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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您们好!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款:“甲方(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为乙方(员工)上社会保险。”请问:我是一外省市农民工,按照这一条公司给我们上那些保险?据了解现在公司没有给我上任何保险,现在我想解除劳动合同,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再问:能否以没有履行合同为由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对以后的法律维权有什么影响?

合同纠纷 2018-08-12 1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来回答1,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限制,并不都是提前1个月通知就可以了2,如果没有以下情形的解除,就是违法解除,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希望可以帮到你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 1.公司解散,员工应获得赔偿金,公司可以优先安排员工。
    2.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3.建议先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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