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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律师女士/先生, 您好。非常高兴能得到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我与2006年10月份和一家日本独资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上班的地点是在北京的分公司。合同的期限为14个月,其中包括了2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开始日期是2007年4月1日。但是2007年2月,这家公司因为内部的变动,解散了位于北京的分公司,因此我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方将无法履行。对方公司答应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金,也表示可以接收我去他们位于日本的总部工作,还帮我联系了其他的工作,但是也不能保证其他的公司一定会要我。 我想请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管公司要多少赔偿金?谢谢

交通事故 2018-08-13 03: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准备解散,应当提前30天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宣布,并出台合理合法的经济补偿方案。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应当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 一般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琦签订合同。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你好,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期满之日既可自离。期满自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批准,涉及工资待遇等问题存在纠纷的,可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
    建议复印一下辞职书,拍一些你工作环境的照片,保留工作证什么的作为证据,方便辞职以后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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