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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护理费谁给

劳动纠纷 2019-09-18 13: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前提条件是“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具体是哪个级别,是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后)。
    确认后,按《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标准执行,这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是公司负责。
    2,如果员工要求的陪护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
    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该员工停工留薪期中护理问题,“由所在单位负责”,可以理解为要么派员护理,要么支付护理费。
    3,所在单位负责支付护理费的期间是停工留薪期。
    公司不负责此后所发生的护理费。公司在此期间支付护理费按什么标准?《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说明。我们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是比较适合的,不能以其爱人的误工费来计算。
    4,对于实际操作,公司应从员工不能自理级别、住院天数、实际护理时间、其陪护人员的单位联系方式、其陪护人员的工资及缴税证明等角度进行审核。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司法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就意味着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并不矛盾,可以同时适用。  也就是说,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并不能因为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举个例子,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工伤赔付和侵权赔偿互不冲突。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伤残津贴,再看劳动者是否愿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就有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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