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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在没有给爷爷去上坟算不算丧失继承权

继承 2019-09-09 11: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继承权的丧失,是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相对丧失得因被继承人的宽恕最终不丧失。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理解时应注意:
    (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
    (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理解时应注意:
    (1)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如为其他目的或动机,不丧失继承权;
    (2)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理解时应注意:
    (1)被遗弃的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
    (2)继承人须有尽扶养义务的能力;
    (3)虐待被继承人须具备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理解时应注意:
    (1)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须是法定继承人实施,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实施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
    (2)须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后,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但根据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不过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仲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款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 1、不孝顺是否有继承权,取决于很多因素:若是构成虐待、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直接丧失继承权。若是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继承法》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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