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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我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来了三个人(其中一人说是厂家的)说我销售的天雁牌计算器是假冒的,我是不知情的,我通过电话从西安康复路进的货,发货的说是正品的,以前我也没有见过.然后向我要了发货单,我一次进了30台,销售了9台(204元).最后工商局的开了扣留财物通知书,内容如下:胜军微利电器:经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天雁"计算器行为,本局根据[商标法]第55条之规定,决定对有关财物予以扣留(详见[财物清单]第022号).财物清单:天雁计算器贰拾壹部[21部],销货款人民币贰百零肆元正.[204元]最后,工商局的人员告诉我会通知我到局里交罚款,约5千到1万元.

2018-08-13 12: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罚金呀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由法院酌定。
  •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司法解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作了明确的解释。对于“情节严重的”,根据该解释第1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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