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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小产权房应注意哪些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合同 2019-09-08 07:0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严格来说,小产权房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对集体土地上商品房转让的房产的一种通俗说法。  
    一、能不能购买小产权房?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不允许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销售。小产权房的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一旦发生小产权房的纠纷,购房者的自身权益就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我们不建议购买小产权房。同时也提醒各位购房者,在购买小产权房前要谨慎,不能盲目购买,否则有可能追悔不及,具体的弊端我们将在下文予以介绍。  
    二、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哪些弊端?  
    1、小产权房产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小产权住房无法上市流通,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的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收益和继承等权利。此外,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的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3、小产权住房没有占地补偿。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的补偿。因为该小产权占有的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4、小产权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的房产银行的不会放款的。  
    5、户口无法迁入。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6、政策的不确定性。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没有对小产权房产做出明确的处理决定,使我们无法预知的风险明显加大。  以上便是对能不能购买小产权房,以及购买小产权房存在哪些弊端等问题所作的相关介绍。由于法律不保护小产权房,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保障购房者的权益。此外,小产权房也有很多弊端。总的来说,小产权几乎等同于无产权。因此,我们建议最好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即便要购买,也要慎重考虑可能会产生的后果。在签约的过程中,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便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 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 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 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城市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及提供其它与居民生活相应的服务并收取一定的费用的管理形式。  物业部门收取物业费用就应当履行以上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
    但是物业部门是否应当对用户的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的,则应当看你和小区之间的物业合同,如果合同约定由物业部门负责小区的安全,同时保证小区的居民财产安全的,那么发生该事件的,物业管理部门就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物业管理部门对小区的住户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保护责任,如果是保护力度不够造成住户损失的,物业部门应当承担责任,但是是全部还是部分则应当具体的分析,如果发生盗窃结果和物业保护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的,则物业就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是间接关系的,则承担部分责任。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物业管理纠纷成因有哪些?
    1、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使该行来年于比较被动的局面。有少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素质不高,缺乏现代化物业管理技能,日常工作中不能按合同、制度办事,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生硬,使一些本可以协商解决的矛盾激化。
    2、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一种商品消费观尚未完全确立,虽部分业主已感受到了物业管理新体制的优越性,但也有部分业主还未真正理解物业管理, 造成了对物业管理企业绝对服务和无限责任意识的扩张。
    有部分业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济义务、应由政府承担的治安职能、应由公用事业企业承担的经营管理职 能都归结为物业管理责任。
    3、现行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及配套文件尚不健全。
    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设计上存在局限性,使业主大会的运作出协调成本高,沟通过程难的缺陷,由于缺乏对业主委员会的有效制约和监督,民主协商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4、开发遗留问题造成众多物业管理纠纷。目前物业管理纠纷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所引起,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引起居住环境 的改变;开发单位未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物管配套设施;小区配套设施权属不明,如地下车库、物管用房等,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后,问题甩给了物管公司,从 而造成了物管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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