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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合法吗,拆迁国家会补偿吗?

拆迁补偿 2019-09-09 19:3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考虑到“小产权房”仍然在市场上流转的现实,其征收拆迁补偿,一方面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和区位差价,采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办法计算;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其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在没有完全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房产税费的前提下(虽然购房者的房价中还是会包括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价金),应该参考当地农民住宅拆迁办法,对其补偿范围请求予以一定限制,比如北京宋庄“小产权房”纠纷最终的调解结果约定,如遇房屋拆迁,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等归房主所有,土地补偿款归售房农民所有。
    补偿标准,应当尊重购房者的财产权益,建立公平补偿的标准和利益分享机制。
    虽然集体土地使用权本身很难估价,但我们认为可以区分征收房屋的原用途是住宅还是商业用房,同时考虑征用后是公益使用还是商业使用,进行相应的拆迁补偿。对于“小产权房”的补偿方式,是实行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
    我们认为可以给予被拆迁人选择权,而且由于“小产权房”往往处于城乡交界地段,货币补偿时更应该采用市场比较法,可以征收为国有土地后使用权出让价格为间接标准,进行房屋估价补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强制拆迁的国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土地征用房屋强制拆迁应由有关单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即只有司法强制拆迁才算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各地法院不得以各种理由参与拆迁,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因此行政诸机关对他人房屋的强制拆迁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非法行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全国人代会常委会修改后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胡锦涛主席第七十二号令公布施行。
    这也是法律规定,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因此从时间点上讲。《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失效时间,应当是胡锦涛主席令第七十二号令的公布施行的时间,2007年8月30日。
    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因与新公布施行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规定不一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法律规定(如: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九条)因而失效,这已是非常明确地被废止了,应该停止执行了。
    在全国人代会公报上公布施行了,也就是向全中国人民公布施行了。  随着amp;lt;物权法amp;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 您好小产权房根据相关政策和法规解释是指集体土地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实际是违法建筑,小产权房由于没有土地产权,所以拆迁补偿标准低。而农村集体建设住房土地在划拨为城市建设用地时拆迁补偿,按拆迁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给集体在分配到个人,相对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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