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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三年从来没有取过公积金,可以取出来?

劳动纠纷 2019-09-13 04: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行政区域继续工作,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办理要件:
    1、搜索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办理流程:
    本人或配偶携带上述材料办理,由配偶代理提取的,还需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
    办理地点: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市本级办事处的,职工可以到市本级任一办事处申请办理;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区市县办事处的,职工应到账户所在办事处申请办理。
    办理时
    手续齐全的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
    补充说明
    1、职工销户时,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欠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不允许销户。
    2、符合此情形的,办事处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职工发生本项行为后,再次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两年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取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可以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的除外。
    4、经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审核,认为职工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明文件或其申请提取资金的用途需延伸审核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相关人员拒绝配合或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办事处(营业网点)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社会保险是法定权益,住房公积金也有国务院条例规范,即使没签劳动合同或者不出示劳动合同,只要在当地劳动就业局办理了录用登记和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单位就可以去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申报和缴费;去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但实际情况要看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具体操作,很多地方的上述部门或者为了配合执法部门督促劳动关系的依法规范,或者为了防止检查不严错办手续,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经有关部门登记过的劳动合同才给予办理,未签或不出具劳动合同的就交不了五险一金,也属正常。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 社会保险不能取出,但可以转移。可以转移到你的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 当然,特殊情况是而已提取的,但只能提取个人部分(社保里面的钱分两部分:个人账户、公司和国家缴纳的部分)不能提取公司部分。
    具体情况为投保人出国定居;转为公务员;或者其他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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