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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私自抱养的小孩怎么能上户口

离婚 2019-09-12 17: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小孩上户办理程序:
    (1)持以上材料报派出所、分局审批后,分局签发《准予入户证明》;
    (2)持《准予入户证明》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户口登记部门每月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新生儿户口登记情况。
    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后可在父母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所需材料:
    (1)国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
    (2)父母及子女回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3)父母结婚证;
    (4)父母身份证明;
    (5)居民户口簿。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入户
  • 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第一,父母双方的身份证。
    父母双方的身份证要带好,不同地方,也有不需要身份证的。
    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第二,结婚证。
    需要带父母的结婚证,有些地方只带一方的结婚证即可。
    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第三,出生证。
    孩子的出生证明必须带好。
    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第四,准生证。
    带着在街道办事处盖好章的准生证到派出所。
    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5
    第五,户口本。
    父亲或者母亲一方的户口本,到户口所在派出所,派出所会把孩子的户口一页放进户口本里。
    孩子上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 您好!收养条件是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申报材料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2、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
    3、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办事处理流程
    1、根据《收养法》规定,本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扶养教育收养人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以上。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
    (3)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
    2、无收养能力既成收养事实的,原则是送交社会福利院,但收养人一定坚持个人收养行为,且要求为被收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准予办理。受理民警要与申请人见面,核实情况,认真如实填写《入户审批表》。服务办理时限当天办理,办结时限为60个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谢谢阅读!
  • 如何收养孩子?
    1、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3、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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