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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问题,民事起诉书怎么写

继承 2019-08-31 07: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继承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继承遗产纠纷案件应该提供的哪些证据:  
    (1)公安机关、医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户籍资料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证明及遗产种类、数量及折价清单;  
    (3)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情况的证明;  
    (4)被继承人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公证书,代书、录音或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及所附的两份以上证人材料;  
    (5)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育关系的继子女应提供收养、出生证明、形成抚育关系的证明材料;  
    (6)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亲笔书写的弃权书及有关证据;  
    (7)丧偶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关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  
    (8)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有关证明;  
    (9)医院关于继承人已怀孕的证明;  
    (10)其他证据。
  • 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指南:  
    一、起诉状要求。  
    1、起诉状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不能用圆珠笔、铅笔书写。  
    2、原告应提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单位须加盖公章、个人须亲笔签名)。  
    二、提交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应提交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遗嘱继承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提交有关录音带外,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四、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被继承人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 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是法律对于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
    2、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对于各类形式的遗嘱也存在不同的效力: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非公证形式的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优先于先成立的。
  •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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