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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金额

刑事辩护 2019-09-16 15: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信用卡诈骗罪立案程序和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
    (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各省和各省不一样,但原则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范围内执行。  法律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诈骗罪立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与盗窃罪相同,经济诈骗罪如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等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立案标准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铁路运输过程中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为起点;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六万元为起点。  
    (二)相关规定  
    1、《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1.诈骗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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