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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8月19日只签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并没有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房屋买卖申请书“

房产纠纷 2018-08-14 16: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房屋买卖合同订立需要双方签名确认,但生活中有些为了自身利益,伪造他人签名,从而签订了违背一方当事人意愿的合同。那么,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伪造他人签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于伪造的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本不知晓签合同事宜,那么该份合同并未达成合意,因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也并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在后边不知晓的一方对房屋买卖合同追认的除外。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伪造他人签名的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这种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其次,合同法的立法一直宗旨注重契约精神,要达成契约,必须双方达成合意才行,如果该合同未达成合意,则该合同未成立。   所以,伪造他人签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为合同一方的不知情,因此并没有达成合同合意,房屋买卖合同也因此无效。
  • 1-首先确认《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根据双方的约定,不动产的转让,原不动产权属人或所有权人负有协助买方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附随义务。3-卖家过世,其生前与买家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此而归于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法定继承人应对卖家生前签订的合同权利继承的同时,对卖家遗留的该合同法定附随义务也应当一并继承。
    其继承人有义务协助买家办理房产过户。4-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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