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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路上交通事故死亡的,算工伤的话,医疗费和误工费,交通费等,单位会补偿吗?还是只有(一)丧葬补助金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损害赔偿 2018-08-15 06: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三、对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作出规定,应按此执行。其中第
    (一)项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这里所指“医疗费”,一般是交通事故结案时凭单据支付的。如果结案后仍需治疗,肇事者(责任方)赔偿的医疗补助费用完后(按医疗单据确认),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应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伤残程度鉴定为五级和六级的,《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
    (四)项规定的伤残抚恤金由企业支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确属工伤旧伤复发的医疗费问题,要按照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原则办理,不实行单位和个人分担办法。   
    四、除道路交通事故外,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例如《试行办法》第八条第
    (五)项所规定的“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的情形,其民事伤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处理问题,也应参照《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职工因工死亡,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一、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资格的核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扶养、赡养、抚养条件,按照“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原则,准确核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以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仍然符合《供养亲属规定》资格的,可继续享受到丧失享受待遇资格条件。前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
    三、因病(含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的核实,从2004年1月1日起比照《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四、我省原执行的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条件规定,与《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不一致的,从200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政策依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川劳社办〔2003〕127号)200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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