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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做人事的,有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请帮忙:1、我在一个学校工作,不过是民办的,应该属于民办非企业,95年劳动法规定有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受理民办非企业的案件,请问这个是真的吗?(08年新法好像受理)2、我们学校有个员工A君2002年入司,我们学校是愿意申请保险的可以申请,如果不申请保险的话就不买,A一直都没有申请保险,08年4月,A提出辞职,帮要求补以前的保险的事情,请问怎么处理A的保险问题!3、请问我们员工守则上面规定:1、无故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这一条是否合法!2、迟到、早退扣款10元是否合法4、请问一个员工不辞而别,我们是否能按照我们员工守则扣除三天工资,一直扣到他的工资为负数,到后来还欠我们学校工资呢?比如说一个员工月工资30元/天,不辞而别的时候,他工作了10天,按照规定他的工资应该发300元,不辞而别10天后,是否应该计算成:300-30*3*10=-600元!5、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那是否可以操作为工作地点为一个大的范围:比如工作地点约定就在中国6、如果我们单位觉得一个员工岗位不适合,想调换到其他部门,员工拒不同意怎么办? 请请教,谢谢!!

合同纠纷 2018-08-15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员工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的情况,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且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单位管理规定的不同,针对员工旷工行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辞退该员工。只要有旷工行为,单位即可以此辞退员工,决定权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拖欠工资时最好是采取以下措施:


    1、为节省时间跟精力,建议可以先试试直接找老板协商处理。


    2、一般是找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后,由其责令老板及时支付工资。劳动者如果手中有公司出具的欠条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工资被拖欠,还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3、被找借口拖欠工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追讨工资,将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一旦离职的话,就要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发现经过以上方法都无法拿回工资的,那么员工最后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是不合法的,除非员工旷工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否则是不能扣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当天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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