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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日我在一家公司工作,面试时已经口头承诺我的试用期(1-3个月)工资为3500元,转正工资为5000元,2个月后也就是2008年5月6日我被公司人事告知给予我转正(转正开始签合同,这个公司没有试用合同)的信息,公司以各种原因为理由告知我转正工资为4500元,当时觉得难以接受想找老板协商,便没有在转正那天开始签正式聘用合同.但老板当时出差在外地,2个星期后老板回来与之协商未果.只好接受结果,签合同,当时是5月26日.6月15日发第3个月工资时,还是发试用期工资,理由是我没有在公司规定时间签合同,合同上几号转正的就几号开始算.我觉得像是上当感觉,说好2个月给我转的,只是老板当时出差外地,合同晚签了2个星期,就把我转正那个月当试用期了.不过现在我手上没合同,签了合同后,人事把合同收上去了说统一管理.我现在想申请劳动仲裁,我也看了一些08年合同法,规定1年期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如果超过一个月的是按双倍工资补偿?请问我现在应该怎么办?能证明我在公司就职的证据是有公司的胸牌,和进出的门卡,还有公司给我们统一印的名片,每个月的工资条是电子版的发到每个人邮箱里。敬请解答..

合同纠纷 2018-08-15 06: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试用期和转正后的工资一样,只要劳动者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违法,劳动者的工资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一般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琦签订合同。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1.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除了补发拖欠的工资外,还应支付25%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你的理解是对的.
    2.一般不会得支付.因为规定劳动部门可以责令支付相当于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总和1至5倍的赔偿金,是可以不是必须,劳动部门一般不会主动这么做.
    3.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未提前通知的要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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