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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公司06年签了三年的合同,最后一条大致是这样的:如员工提前提出辞职,需赔偿对方违约金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是合同里公司有把“违约金”三个字给划掉,即“如员工提前提出辞职,需赔偿对方三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那后面的说法有何法律依据吗?还可算作违约金吗?应算违约金还是赔偿金?如果是赔偿金,公司在合同里约定是否合法?具体金额怎么量度? 如果我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申请辞职,公司以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为由不给开出相关的离职证明等,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胜率有多大?现在厦门已有适用新劳动法的生效判决:厦门《劳动合同法》第一案同安判决 公司向员工要违约金被驳回 日前,同安法院适用 《劳动合同法》判决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为原告的用人单位向离职的劳动者要求违约金,但一审被法院驳回。据悉,这是厦门首例适用新《劳动合同法》的判决。 作为被告的汪先生在2007年3月应聘到一家食品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一份两年期的合同。合同中约定,如果汪先生没有正当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那他就要支付给公司3000元违约金。到了2007年12月13日,汪先生没有再去公司上班,汪先生说,他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为公司克扣了他的工资。 公司对汪先生不来上班的行为很恼火,他们在12月29日把汪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汪先生支付违约金。起诉过了3天,2008年到来,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了。汪先生要不要支付违约金成了本案的焦点。 不过这个焦点问题解决并不困难。当初汪先生和公司签订合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因此双方在合同里加了这么一条:本合同订明的事项,与新法律、新法规有抵触的,按新法律、新法规执行。而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院最终认为,既然当初公司和汪先生签合同同意按照新法来执行,那么公司就不应该向汪先生要求违约金。据此,同安法院一审驳回了公司要求违约金的诉求。

合同纠纷 2018-08-15 0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辞职没有提前也无书面申请,给公司带来损失可以扣除一定工资,但不能扣一个月工资。没签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拿到以下的报酬:
    1、员工应付的劳动报酬;
    2、从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还要依法支付一年内的双倍工资。具体而言,就是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内,公司还是没签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按规定支付应付的工资,还要额外支付增加一倍的工资作为惩罚性赔偿,并且支付时间最长是十一个月。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从表面上看,《劳动法》第31条似乎规定了劳动者绝对的辞职权,但实际上,理解《劳动法》第31条应结合《劳动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劳动合同期限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期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约行为,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员工离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单位,如果员工违法提前离职,那么单位是可以扣除员工部分奖励性待遇作为处罚,但是工资需要支付,如果以此和单位出现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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