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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另两位同事9月份应聘绿色环球(北京)公司《精品厨卫》杂志编辑部,至今已经两个多月,但老板以没钱为由步伐工资。他是北京厨卫协会秘书长,我们是他的私人公司。他目前在进行橱柜十环认证,向每家企业收两万块钱。我们都知道他上周已有几家企业给钱了,但现在我们问他工资的事他竟闭口不谈,人也一直回避我们。下周一是第二个月发工资的截止日期,我们希望能按时领到工资。但试用期没签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手法按时要回工资?他现在无法保证给员工按时发工资,我们也呆不下去,11月1日开始我们就属于转正后的工作日(还没签转正合同),我们如果在这种情形下离开,能按照劳动法申请多要1个月工资的补偿吗?怎么办比较好?

合同纠纷 2018-08-15 10: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或未为职工购买社保等其它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解除劳动关系,您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交社保。
    协商不成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一般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会跟琦签订合同。如果担心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保存好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资料,进出证,工作证等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 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是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承担,单位占大头,个人占小头。新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新劳动法新增了处罚条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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