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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太有四个孩子,1963年由于老大的老婆和老太太不和所以在外面租房单过,老太太曾经表示遗产没有老大的份,老大也表示过活不养,死不葬,可是都没有书面的文字。1989年老太太去世,后事办完后,老二和老三 老四开会研究遗产分配(并没有通知老大),最后老二决定不要遗产,所以老三和老四平分老太太的两间平房,1992年房产普查时房产证分别登记为老三个老四的名字,1998年老大去世,2000年老二老三和老四三人在公正处做了房产公正(并没有通知老大的孩子),2007年由于旧城改造,老三和老四分别分得一套两室一厅,现在,老大的子女得知消息,提出遗产应该有他的一份,并明确提出2000年做的公正是欺骗公正,所以此公正无效, 问律师,老大的子女有没有权利继承这遗产,2000年做的公正是否有效,如果老大的子女现在起诉,有没有过了诉讼时效,如果可以起诉,他可以得到多少房产?

继承 2018-08-15 11:3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那么遗产继承有没有时效,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一定的事件出现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开始后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该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能够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失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一为提起诉讼,一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权利请求,一为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在继承权纠纷中,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该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也可以构成时效中断的理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问题。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我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因一定的事件出现可以中止,也可以中断。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期间开始后的进行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在该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能够作为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如战争、自然灾害等。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失效,诉讼时效期间从新计算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一为提起诉讼,一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权利请求,一为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在继承权纠纷中,在诉讼时效进行之中,该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也可以构成时效中断的理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不存在时效中止或中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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