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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公司增资手续时,将股东投资比例减少,(所增资金是公司的共同财产)工商手续签字也是伪造股东签字的.

离婚 2018-08-15 15: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对外投资有营利的机会,同时也有风险,对外投资失败,如果允许投资的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有可能直接导致公司的破产或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进而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在我国现阶段部分公司信誉不佳,公司经营情况不透明,信息不畅通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不宜允许公司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考虑到将来可能会有需进一步研究的特殊情况,在本条中作出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定。   对外投资是公司的重大经营行为和民事活动,有较大的风险:如果决策不当,将会给公司、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造成损失。对这类行为,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其风险,进行合理判断,做出决策。为了引导公司对对外投资行为做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避免风险,《公司法》第16条做了两方面的规定: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每一项投资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这里所称“决议”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五条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有限公司增资流程有
    1、各股东同意增资的股东会决议
    2、修改或补充增资流程
    3、投入增资资金 聘请评估公司进行实物/无形资产评估
    4、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5、办理工商、税务等系列变更登记 二 出资注意事项 A货币资金注意事项
    1、 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投入资本金时须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
    2、 各股东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金,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账单原件
    3、 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B 以实物、无形资产、如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出资注意事项
    1、 用于投资的实物为投资人所有,且未做担保或抵押
    2、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
    3、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股东或发起人应当拥有土地使用权
    4、 注册资本中以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其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最多可占到注册资金的70%
    5、 以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出资的须经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6、 公司章程应当就上述出资的转移事宜作出规定,并于投资后公司成立六个月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 【伪造签名,应该定罪】目前,股权转让中,对于冒名签订的,法院一般认为,股权转让已完成,为保障交易效率,参照善意取得制度,不会撤销协议,或者认定协议无效。仔细思考,这个做法是错的,实际是保障诈欺而已。
    要解决这个问题,须刑法立法对冒充签名定罪,然后法院根据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股权,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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