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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吕X驾驶桂X警轿车(经查实属套牌,自喷警用颜色的报废车)由县城往半边街方向行驶至某门口路段时,由于超速行驶与唐X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左转弯至道路中心双实线处发生碰撞,造成一起唐X受伤住院(左腿小腿骨头断裂)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该认定依据是:1、唐X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公路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吕X驾驶机动车在县城道路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我认为该认定书存在以下问题:1、吕某明知该车为套牌报废车却还将该车开上道路上,违反了《道路安全法》。2、该车为自喷警用颜色的司法车,而吕某并不是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没有资格开用警车。3、吕某才20岁,驾驶证还未满一年,达不到独自驾车行驶的资格。4、特别是吕某在县城里超速驾车,如果不是因为超速,完全不可能碰撞到唐某,因为唐某的车都已经推行到了双黄线上。 各位律师,像这样的情况,该认定书对吗?如果上诉,根据这几点,上诉的胜算有多大?

交通事故 2018-08-16 0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 依据侵权责任法,借用人借用他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借用人应当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但是车主在以下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出借人即车主的具体过错的情况可分为:其一,出借人明知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技能而借用车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借用人故意隐瞒没有驾驶资格,出借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在其过失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二,如果出借人明知出借的机动车存在故障或某些隐患,事先没有向借用人说明情况,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真实情况而造成损害的,出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向借用人告知了车辆存在的故障或隐患的真实情况,借用人执意要求借用而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出借人应对赔偿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你好!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为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2、交警没有证据,认定你母亲有责任的原因应该是“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明”。
    3、对于主次责任的认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之间主次责任因该是2::8或者1:9的比例。
    4、没有认定书,法院应该会不予立案受理,这种案件的时效是一年。
    5、医疗费的数额根据医院的收费凭据和病历确定。
    6、如果有责任划分,法院就是根据这个判决,赔偿包括误工费和其他必要费用;没有赔偿能力不会拘留,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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