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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A,完全行为能力,其妻B,无行为能力,A给AB的其中一个儿子C立了这样一份遗嘱并通过了公证:如A先于B死亡,C必须赡养B至亡故才能继承A的遗产;如B先于A死亡,A的财产及继承B的遗产由C继承。现在的情况是B先于A死亡。B死亡后A撤销了遗嘱(C不知道)。A死亡后又将财产交由另一个儿子D继承。现在C和D为遗产归属争吵。C认为,自己已经按照遗嘱要求履行了责任,且遗嘱是先生效(B死亡)后被撤销的(C认为这个撤销是无效的)。此时根据遗嘱,A已经将所有财产给了C,根本无权再次交由D继承。D认为既然是遗嘱,应该分配的是立遗嘱人死亡以后财产分割的事情。既然立遗嘱人没有死亡,遗嘱就没有生效,A有权在有生之年处分自己的财产。请大家帮忙看看,这种情况打到法院会如何判决?

继承 2018-08-16 1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分或者协商分割n  大儿子和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可以要求多分配遗产n  无法协商的,可以在被告居住地或者遗产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n  《继承法》n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n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n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n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n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n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n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n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n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遗嘱被继承人在死亡前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决定自己财产的分配,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   当事人立的遗嘱内容里,可以包含分割夫妻财产属于当事人自己的那一半权益。
      当事人可以立下遗嘱指定任何人继承属于当事人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
      《继承法》: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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