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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 (1992)原告:38岁 王全 男(1992)原告:51岁 王芳 女(1992)原告:40岁 王兰 女(1992)被告:59岁 陈秋红 59 岁(1992)案由: 继承王景致系原告之父. 王景致与其妻张绣梅生有一子二女(即原告王全 王芳 王兰).1981年张绣梅去世,1983年王景致与陈秋红登记结婚(均系再婚).1992年王景致去世,遗留房屋两处:坐落于 山海关木家胡同x号房屋2.6间,坐落于山海关南马道x号正房1间.原被告因房屋继承发生纠纷,原告于1992年4 月来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经本院调解,双方愿达成协议如下:坐落于山海关南马道x号正房1间由陈秋红居住直到陈秋红去世, 陈秋红去世后该房归王全,王芳,王兰共有,在陈秋红居住该房期间,该房屋所有权不得私自转让:现陈秋红租用房屋一间,年租金240元,由王全,王芳,王兰每人每年负担80元,至陈秋红不租房时止: :坐落于 山海关木家胡同x号房屋2.6间归王全 王芳 王兰共有, 王全 王芳 王兰每人每年给付陈秋红生活费300元,直到陈秋红去世(每年5月底前交法院转付).其它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由王全 王芳 王兰共同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内容是1992年的秦皇岛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继承 2018-08-16 13:1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假设母亲的自书遗书推定为自书遗嘱遗嘱确定有效。房屋分割有多种方式。那种方式比较合适?
    1、房屋是儿子出钱买的,又“俩老决定房屋均给儿子**所有”,分割遗产时,女儿们无异议,女儿每人又多分了两万元。所以房屋全部由儿子继承。
    2、房屋是父母给儿子出钱买的,儿子应按出钱比例享有部分房产。父母的工龄折扣部分享有的房产才算父母的遗产。
    3、母亲在房产中的1/2由儿子继承,母亲继承老伴的1/4遗产部分也由儿子代位继承,儿子本身也继承父亲1/4遗产。儿子又长期服侍父母,尽到主要义务,可以多分一点,又是儿子出钱买的房屋。所以儿子可占到3/4以上房产,房屋不便分割,女儿只能得些补偿。
    4、儿子买房的钱(2万元)从房屋估价(
    8.8万元)中扣除。剩余部分按上述方法继承分割。又因女儿每人已经多分了两万元,不再另行补偿。
  • 夫妻共有财产,是一人一半。
    死者有一半权益,死亡后办理继承时,先看有无遗嘱指定继承,有遗嘱就依照遗嘱指定继承,。
    无遗嘱,由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子女,父母,三方平分继承,。
    所以,死者无遗嘱前提,死者父母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
    《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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