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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一直在北京市xx工程公司工作,1970年入企业,到2005年10月已有35年的工龄,年龄为52岁。在1995年12月,企业与其签订了10年的合同,由原来的固定工改为合同制工人。在2004年原企业名称由原来的北京市xx工程公司改为北京市mm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也进行了变更,但当时没有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将原来的劳动合同交回企业,几天后企业就将原劳动合同附加一份劳动合同变更通知书和一份劳动合同变更书交与我爱人手中,内容只写到公司名称变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于2005年底合同到期,企业说不再与其签订合同。我爱人为特殊工种,国家规定可以55退休,而企业在我爱人52岁的时候通知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离退休年龄只有近3年的时间,可是又没有接到企业内部可以退养的通知。

合同纠纷 2018-08-16 13: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一般会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单位可以选择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年后的该单位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 1、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劳动者的,必须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向劳动者提出。现试用期已经结束,只能认为用人单位已经认为你符合录用条件;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你可以提出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双倍支付赔偿金计一个月工资
    2、公积金问题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法院均不予处理,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解决。
    3、试用期不能擅自延长,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提出劳动仲裁。
  •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
    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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