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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在职的代课教师,1994年开始在教学前线工作。进入该校是从1996年2月开始的。现在学校说有公校教师需要分配来我校,故要把我解聘。去年8月份我与学校的校长签订了一份所谓的协议书,是这样写的(经研究:本校同意聘请xxx教师从2004年8月至2005年7月为本校代课教师。聘任期满需解聘的工资待遇即时中断。甲方签名:校长xxx 乙方签名:xxx 2004年8月1日。)而且是没有学校公章的。现在她想解聘我,说按一年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算给我,每月只有四百几元,我现在的基本工资是每月七百几元,实际收入是二千二百元。而且并没有打算给我2005年八月份的工资。还有我这两年所购买的社保金额全是我个人支付的,学校并没有给我一分的补贴。

合同纠纷 2018-08-16 14: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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