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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在宝善街有一套15.5平方的房子,现要于8月20日拆迁。由此产生了财产继承问题。我奶奶在1989年和我爷爷结婚,是再婚,她无子女,我爷爷有一儿一女。奶奶已于2001年去世,但当时写有遗嘱,指明宝善街的房子由我爸爸继承,但是由于公正处说是不用公正而没有到公证处公正。现拆迁办说是奶奶的遗嘱没有公正属于无效遗嘱。要所有财产继承人(其中有我爷爷,我爸爸,还有姑姑)全部到场进行公正,而且必须爷爷和姑姑必须当场放弃房产。但是我爷爷与我姑姑关系十分不好,已经几十年没有来往。 我想问一下大家,此时的拆迁房产公正是否必须要我爷爷和姑姑到场放弃继承权。奶奶当时的遗嘱是否还有法律效用。我们想要让奶奶的遗嘱生效需要做那些事情。能否直接把房产过给爷爷,这样是否可以不用子女到场公正。 请尽快回答,十分感谢!!!

继承 2018-08-16 14:4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放弃继承权这一意思表示,如果在生效后允许随意撤销,在理论上、实践上都行不通。按照民法原理,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就发生效力,对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许任意变更。  但是,放弃继承权并非绝对的不能撤销。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继承人要求撤销其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能撤销条件有二:  
    1.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导致该法律行为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而未被追认。  
    2.撤销意思表示必须在一定的时限内行使。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的撤销,不以遗产未分割为条件。但无效和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撤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应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相关法规  继承法的(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这一对放弃继承权能否撤销的规定,有两个特点:一是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允许放弃继承权的撤销,二是将放弃继承权的撤销限定在遗产分割前。
  • 您好,您父亲的遗嘱经过公证,子女对父亲的房屋享有继承权,同时规定继母享有居住权;但并未说明该房屋现在不得过户。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可以对抗代书遗嘱。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
    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 房产继承与户口本人员没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拆迁现在是政府征收,
    补偿是补偿房子的产权人,不是户口。
    目前的补偿政策是首先考虑房产的价值(面积、单价),俗称数砖头。
    仅仅对于困难户,无处居住的,如按房产价值补偿,仍然是人均面积不足某一标准(可能15~22平米),才考虑居住人口补偿,俗称数人头。
    (必须经过内查外调,确认他处无房,并居住在被征收房产内,还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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