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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姥姥的房子,三四十年前姥姥去世,房子由我舅舅居住,大姨远嫁,后因大姨离婚,会娘家居住,与舅舅一起住,但两人总闹矛盾,舅舅由我父亲给重新买房迁出(舅舅一辈子未娶妻生子),由于是农村,所以房子在1989年以前未办房产证,89年以后,房产局统一办房产证,到村委会调查,村里把谁在居住,就报上谁的名字,然后房产证上就是我大姨的名字,大姨十几年前去世,现在由她的女儿继承,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否有权利要得房子的一半。谢谢!

继承 2018-08-16 14:5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需要子女也是本村农业户籍,才可以到住房所属村委会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 遗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的一半或者按约定属于男方的财产如果没遗嘱,按法定继承,配偶可以继承。有遗嘱优先按遗嘱继承《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 儿子和女儿都有法定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不管农村有何村规村约或有不成文的风俗习惯,均不能排除法律的适用,公民的遗产继承应依照我国法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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