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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从小就过继给他老爷,现两老人早已去世。我爸姥爷在80年拿钱买了我爷他二叔家的一块宅基地,87年宅基地普查时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一直在我爷手里攥着,在1990年时我家自己盖了新房。我家和我爷家是前后院。在2002年时,我爷让我爷他二叔家的儿子写了个宅基地继承证明(内容是我家和我爷家的宅基地都由我爷一人继承),后来我爷又请了乡里和土地局的人吃了几顿饭;在我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爷拿着我家土地证和他家土地证到县土地局过户到了我爷一人名下。事后村里进行了调解,经调解我家院子一半归我爷家,另一半由我家使用(至今我家未办成土地证),只是村里写了使用证明,上面写了使用面积、大小、位置以及我爸、我爷、证明人、乡土地所人员、村委会成员的签字和村委会的盖章。现在我爷又来闹。我家有未过户前我家和我爷家的土地证的复印件;02年村里的调解证明;以及我家宅基地未分割前,我家宅基地使用范围的照片,现在村里出具证明,称如不抚养我爷则村里办的使用证明作废。 请问村里出具的这份作废证明有效吗?如果有效,我们该采取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不想因此失去居住20年的房子。请帮忙,谢谢!

房产纠纷 2018-08-16 15: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   首先,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依附性,通常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是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行,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也就是说不可以继承。
      其次,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保障每户农民居住需要,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的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
    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 我国《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是对于农村宅基地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是以家庭户为单位进行配置的,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的原户主去世,并不影响家庭户中其他成员对该宅基地的继续使用,只需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户主的变更登记即可。
  •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只是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对土地没有所有权。而遗产是公民死亡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林地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一般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
    承包人死亡后发包单位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其中对于该条款的释义中规定,对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许继承,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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