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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小和父母生活在上海,1958年为响应国家支内建设号召来到外地工作,我的大哥也在外地工作,大姐、二哥和妹妹3人在上海工作。早年我的父母去世后,在上海遗留下的祖屋住宅由二哥一家人居住,1989年为了房屋过户,家在外地的我和大哥按照二哥的要求写了个字据(原文:我叫甲,是乙的妹妹,我同意将父亲丙的房屋遗产权让我二哥乙继承。)。2004年我二哥去世,现上海祖屋折迁,可获上百万的拆迁费。现在我在上海的大姐和妹妹由于没写字据,现在每人能拿到十几万。我的大侄子(二哥的儿子)说我已经放弃继承权了,分文不给。现在我的大姐和妹妹可以为我作证,证明那份字据只是为了我二哥房屋过户用的,不是为了放弃继承遗产权。我兄妹5人是第一继承人,如果在世的兄妹3人都愿意为我书面声明当时我写那份字据只是为了过户用,其它的并非我本意。而不给我钱的大侄子只是第二继承人。 当时写字据是因为我们兄妹之间关系好,互相信任。现在二哥已去世,要是他在肯定会给我钱,现在他的儿子不认帐,没写字据的能分到钱,而我写的却分不到钱,对我太不公平了

继承 2018-08-16 16: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如果本案中具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在没有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前,其他继承人是不能处分房产的,也就是无法进行过户交易。
    3、本案中需要放弃继承的人需要到己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去办理“放弃继承权书面声明”,不用返回原籍。具体要求如下:
    一、必须由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亲自去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
    二、申请办理时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等。申请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三、申请人填写放弃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4、综上,本案中对方在外省,如果对方户籍在外省,那么直接在己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是无法让别人代理的。
  • 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祖父母、外祖父母。
  • 你好,遗产继承法第27条的解读是: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是近现代各国继承立法的通行原则。本法第五条中的规定也体现了此原则。只要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法律就要承认并保护,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处理。只有在出现了以下几种法律事实时,才能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处理遗嘱人的遗产。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会导致被继承人的这部分遗嘱无效。因此,有关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是指遗嘱继承人由于本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原因而被法律剥夺了继承权的情况。这样遗嘱中原指定由其继承的部分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遗嘱人的遗产便无人来继承,自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如果被伪造或篡改,那么被伪造或篡改的内容无效。遗嘱人在受胁迫、欺骗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如果遗嘱人只处理了其遗产的一部分,那么其余未处分的部分应按法定继承方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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