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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曾用自己的拆迁款,买了一套房子给他母亲,房主名称写的是他母亲。后于2005年6月1日,其母及其各兄弟姐妹协商后,将户名转到我公公名下。并与2006年6月20日,他们之间写了张遗嘱继承书,内容大致为老太过世后,此套房屋由5个子女共同继承,大家都签了名。而09年7月,老太一纸诉状,说当初是我公公谎称有遗产税,才过户到我公公名下,现在想要要回去!而她提出的诉讼理由,根本不存在!不知该房产有无可能再判给老太!

继承 2018-08-16 17:0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只要遗嘱有效、其他继承人都是自愿的,基本没有再要回房产的可能《继承法》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 办理住房遗嘱继承,必须遗嘱指定继承人先凭遗嘱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取得继承公证书才可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
    (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1、如果遗嘱为你父亲亲笔书写,有你父亲的亲笔签名、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并且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应当有效。
    2、如果无效,此房屋的一半属于你母亲的财产,另一半是你父亲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依法应当由你父亲的父母、配偶、子女(含亲生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
    3、如果遗嘱无效,你父亲与前妻所生的一子一女有继承权,你母亲与前夫所生的一女,如果与你父亲形成了抚养关系,也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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