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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9月9日,我在上海**快运福州公司办理托运了两件货物去上海,该货物价值700元,而后,物流公司告知我货物不见,让我递交索赔函,在我递交了索赔函后,他们告诉我在10月底时来领取索赔金额.由于物流公司的内部原因,导致货物不见,导致收货人也就是客户的拒绝等待此货,并要求我退还货款,所以我将货款退回给客户也就是收货人.直到10月中下旬,物流公司来电话称,该货已被收货人也就是我的客户提走.物流公司在我递交了索赔函之后,在索赔期限内,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让客户提走货物,直接造成我的经济损失.物流公司的解释是,我不是在办理托运货物的20天后来办理索赔,属于非正常操作,称不能赔偿我的损失,其次又称货物已经到达收货人手中,责任就不在他们身上.但实际是,我是按照福州当地经理的指导下,递交的索赔函,那么如果说我的索赔函是我在办理托运的20天内申请的,那福州办理处的工作人员,又为什么会受理我的索赔函?既然受理,就是默许了.而到现在11月11日为止,物流公司却拒绝赔付.这分明属于欺诈行为.直接造成经济损失,故我要告这家物流.要求他们赔偿我的直接经济损失700元与间接经济损失3000元.

合同纠纷 2018-08-17 12: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划分为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运输货物保险综合险则不仅承保上述责任,而且还承保盗窃、雨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索赔时,应提供下列的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范围。  
    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  
    3、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  
    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5、检验报告,这是货物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  
    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此类证明,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  
    7、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  
    8、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  
    9、索赔清单。这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  向保险公司提供索赔手续后,在等待保险公司最后审定责任,领取赔款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补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延迟审理的时间。
  •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您可以起诉物流公司。
    运输合同如果对案件管辖没有约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可以根据便利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 货物损失应该由物流公司赔偿,可以把物流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货运合同的双方是托运方和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负有安全把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其赔偿不以保险公司先赔付为基础,也就是保险公司没有赔偿物流公司也应该赔偿。 你亲戚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货运公司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是另一个客运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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