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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是一名博士研究生,是合唱团的领唱之一。现有极痛苦的问题请教律师先生。请一定多多指点,在下感恩不尽!我和我的女友相处2年,最近半年里她于是背地又和我同一个单位的另一个男人(袁某)谈恋爱。我多次提出反对。但女友又偶尔偷偷来找我。这几个月我经常发现袁某经常频繁的在我宿舍周围出现,尤其半夜凌晨左右更是经常出现,扒的窗子或门偷听,有几个邻居看到了告诉我。3月29晚上11:00左右,女友在我宿舍(学生宿舍,单人间)看电视,袁某突然跳出强行野蛮闯入我屋子里,大吵大闹,死活不走。女友与袁某谈判,我让他们到外面去说,袁某不出去。强行要在我屋子里说。我在气极之下,边喝酒边与他吵,结果喝了近一斤白酒,醉的厉害,就睡着了。最后醒来已经是清晨,发现袁某还在我屋子里。早晨7点多袁某才离开。后来女友告诉我说袁某偷看我手机,每一条短信都偷看了,还问女友里面××人分别是谁。这件事致使我喝了近一斤白酒,加上没有休息好身体疲惫,受到极大侮辱,精神状态很坏,嗓子受到了极大损伤,万般无奈放弃了4月8日既定的晚会唱歌演出机会,也失去了学生合唱团领唱的资格。由于我当时正处在博士毕业最后关头,所以我对此事采取了极大忍耐的态度。我的博士论文答辩4-19举行完,我就去北医三院动手术检查,痛苦之极,检查结果是:声带闭合不好,边缘肥大。医生让我做雾化吸入治疗。于是我决定一定要诉诸法律,给袁某应有的法律制裁。后来我只身去找袁某,暗地带着MP3录音,把所有的对话都录下来了,袁某起初戒心很强,百般抵赖,后来我采用缓和的口气,把事情都套词了,袁某不再抵赖,基本都默认了。随后同时走访了保安、邻居等,保安说早就知道有个人半夜经常在我宿舍周围溜达不睡觉,他们都当场抓过此人很多次,但是由于袁某有证件,保安只好放他走。保安也问了袁某的邻居,邻居都说此人精神有些不正常,竟然还是在读的博士研究生。现在我的嗓子还没有恢复,心理上极为痛苦,有时候想起无法排练和演出,前后巨大的落差,几乎要疯了,但我终于等到了毕业这一天,我决定立即去海淀法院起诉袁某。因为我一直是学生身份,经历相对单纯,以前没有经历过打官司,尤其是关于隐私权的官司,我知道此案是刑事案件,且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诉讼 2018-08-17 12: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侵犯个人隐私权,当然可以上法庭起诉。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一般的侮辱谩骂,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的,一般是不够成犯罪的,也难以构成民事上的名誉权侵权,公安或者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有被人谩骂,侮辱且自身的名誉受到了严重诋毁,造成了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比如被人骂了街坊四邻都真的误以为自己是非常坏的坏蛋等),这个时候才可能被受理。

  • 1、《刑法》有如下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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