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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是移民搬迁房,付款是按盖房阶段付的,在2016年6月29物业通知接房,银种种原因一直没去,现在物业通知物业费从通知接房那天就已经开始计算了。请问这合理不?我因不应该交全额物业费?现在物业通知物业费从通知接房那天就已经开始计算了。请问这合理不?我因不应该交全额物业费?

房产纠纷 2019-10-17 14:5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搬迁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当事人可以获得的补偿,可以自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核实,请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确定补偿的具体数额。  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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