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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住校教官,负责学校的学生纪律管理工作,在本月是在4月14日。晚上十点钟学生学生打群架,作为教官尚权去制止,被学生打伤,受到了心理严重的创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学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负责学校的学生纪律管理工作,被学生打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学生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损害赔偿 2019-10-11 07:4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所以,从法律推理来说,首先推定学校有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其没有责任。
    换句话说,不管学校是不是真有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其无责任,就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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