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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来单位工作??两年一签合同??现在合同到期??但是用工单位更改劳动合同让我们签署??而且没有任何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签合同??用工单位是不是要赔偿补偿金??如果有??那么这个钱是怎么算的

劳动纠纷 2019-10-24 15:1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为: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与经济补偿的起算方法还不一样,即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4、如果这个用工之日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即2008年1月1日之前,此时是否也要从用工之间起计算呢?答案是肯定的。这似乎违反了法无溯及力的原则,但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只能执行。司法实践中都是按追溯到超过劳动合同法生效的用工之日来计算的。;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实际无法继续履行,则可要选择向用人单位提出支付赔偿金的要求。支付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如果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竞合时,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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