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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房时,屋主同建屋者签定了简易的承建恊议书,但没有写明安全条例,也没有说明出了事故由那一方负责。跌伤个民工不在恊议书之内签名。他是由在恊议书内签名的某一个承建者叫来的。请问如果要打官司,谁是责任人?但该民工没有做足安全措施,他有没有责任呢?在建房时,但没有写明安全条例,请问如果要打官司,谁是责任人?有没有责任呢?

调解 2019-10-19 18: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防范措施,一般默认为危险有害因素的防范(或者叫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分为三类:
    工程技术措施:消除、隔离、替代、稀释等措施
    管理措施:培训、监测、应急等等
    个体防护:就是PPE 个体劳动防护。
    针对不同的危险有害因素都应采取以上三大类措施一类或多类进行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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