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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下午在X一个品胜的充电宝168元,买的时候售货员说进货价就100多,不能便宜了,况且168元也就一顿饭钱,不算多,我就买下了,但是出门扫了一下包装上面的鉴别真伪二维码,显示68元,我回去想退货退款,商家不同意,请问是否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显示68元,我回去想退货退款,商家不同意,是否涉及到消费者的权益问题?

消费者维权 2019-10-13 12:2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上述规定:
    1、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2、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3、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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