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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份做的工程,之前是我哥哥接手的商定的价格我不太清楚,去施工了几天,因为价格问题我这边停工不干了。后来重新找我商定的价格,即工程结束每套1500元,4月初工程结束,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是甲方不予支付,原因为我哥哥之前在甲方处借款2万元,要在我的工程款里扣除。2017年2月份做的工程,去施工了几天,4月初工程结束,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是甲方不予支付

合同纠纷 2019-10-20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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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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