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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间医院饭堂(被一间歺饮公司承包)工作13个月,不签合同,不付加班费,不卖社保。歺饮公司经理只提前几天以安排我们到其遥远地方工作为理由解散我们。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请问仲裁吋工商注册是医院还是歺饮公司。一个人好,还是多个同事好?可以申请哪些经济补偿,,能有额外经济补偿吗?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还是多个同事好?可以申请哪些经济补偿,能有额外经济补偿吗?

劳动纠纷 2019-09-30 18: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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