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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国探亲期间病故与上海,未留遗嘱。甲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甲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说明理由未留遗嘱。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

继承 2019-10-18 18:2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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